香港沒有法例規定愛滋病病毒感染者需要向僱主呈報自己嘅感染情況,所以不需主動申報

《殘疾歧視條例》之《殘疾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

殘疾的定義包括於體內存在有機體而引致疾病,或者於體內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而愛滋病病毒感染亦包括在內,而條例提供兩大保障。

 

僱主不應以HIV感染者身份為理由而拒絕聘請或解僱求職者或僱員
 

 
僱主不應無理要求僱員提供愛滋病病毒測試結果
如需更多資訊,可按這裡參考平等機會委員會殘疾歧視部分。

《殘疾歧視條例》會為殘疾人士提供以上保障,除非
I. 該人士的殘疾令他/她無法執行該項工作的固有要求 (工作的固有要求是指達到工作目標的必需要求)
II. 提供遷就會對僱主構成不合情理的困難

 


感染者只要依時服藥,體內的病毒會被有效地抑壓,不會對感染者的工作能力、社交能力、健康狀況造成影響,亦更不會影響感染者執行該項工作的固有要求。

如需更多資訊,可參考平等機會委員會殘疾岐視部份


I. 很多公司會要求入職者進行入職前身體檢查,以確保員工身體狀況符合工作要求。
II. 入職前身體檢查會提供基本的檢查,例如身高、體重、血壓、胸部X光檢查、尿液蛋白和葡萄糖檢查、視力檢查等。
III. 僱主亦會根據不同的工作要求,而增加或減少檢查項目。
IV. 由於HIV感染並不會影響感染者的工作能力,所以HIV檢查並不會被包括在一般的入職前身體檢查計劃當中。
V. 進行身體檢查前,建議可向醫療機構查詢自己將會進行的檢查。

如果你有任何疑慮或希望找人傾訴,請隨時聯絡「感染日常」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