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處置及管理處所方面
( 處所是指任何公眾人士獲容許進入或使用的地方)
Q1:到醫院或診所求診以及入住老人院,他們能否拒絕醫治我或拒絕讓我入住?
醫院或診所不可以基於你受愛滋病病毒感染/身為愛滋病患者而拒絕醫治你,老人院也不可基於該原因拒絕讓你入住,除非該醫院或診所或老人院可以證明對你提供治療或接受你入住會對其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
然而在這些情況在正常情形下是不會發生的。如若醫院或診所或老⼈院基於你受愛滋病病毒感染 / ⾝爲愛滋病患者而拒絕醫治你或讓你入住,可能會違反《殘疾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7章)。在此情況下,你可以向相關政府機構或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徵詢意⾒或提出投訴。
Q2:僱主可否要求求職者接受愛滋病病毒抗體測試?
僱主在下列情況之下可以合法地要求應徵者提供健康資料,以證明該應徵者:
(a) 是否患有《殘疾歧視條例》之下訂明的傳染病(指《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香港法例第599章)所指明的任何疾病,以及由衞生署署長在憲報公告所指明的可傳播疾病;《殘疾歧視條例》明確指明對人類免疫力病毒測試呈陽性反應或患上愛滋病,就該條例而言並不算患上傳染病);
(b) 能否執行該工作的固有要求;或
(c) 會否需要為應徵者提供特殊的服務或設施,以執行該工作的固有要求。
若你被要求接受愛滋病病毒抗體測試,而你又認為對方提出這項要求並非基於上述原因,你可以拒絕接受測試;若僱主仍然堅持,你可以向平機會徵詢意見或提出投訴。
Q3:在得悉我受愛滋病病毒感染後,僱主可否因傳染病解僱我?
通常而言,若僱主為了保障公眾健康而作出合理地需要的措施,則即使該措施歧視有傳染病的僱員也不屬違法。然而,《殘疾歧視條例》特別聲明對人類免疫力病毒測試呈陽性反應或患上愛滋病,就該條例而言並不算患上傳染病。
如果僱主只是因你的愛滋病病毒狀況而解僱你,即屬違法。根據法例,僱主須先確定僱員能否履行工作的固有要求,若不能,僱主則有責任在他/她不致承受不合情理的困難的情況下,提供特殊服務或設施,幫助僱員達到固有要求。
Q4:在提出投訴前,我是否需要表明或證明我是否感染愛滋病病毒?
不需要。只要你能指出那名歧視者是基於他/她相信或懷疑你染上愛滋病病毒而對你產生歧視即可。